(2015)泾执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勇平申请执行光荣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367号申请执行人:李勇平被执行人:光荣贵申请执行人李勇平与被执行人光荣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泾民一初字第01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光荣贵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判令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勇平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光荣贵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光荣贵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依法处以司法拘留15日仍未能促使其履行执行义务。现因案件执行期限将至,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多方调查亦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收入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一初字第01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璐审判员 孙山中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珀溯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