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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民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正月妹与谢金明、王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月妹,谢金明,王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1668号原告张正月妹,女,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林善彬,朱国燊,福建臻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金明,男,195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王秀华,女,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月妹与被告谢金明、王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月妹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月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实收1150元,由原告张正月妹负担。审 判 长  王剑飞代理审判员  马 青人民陪审员  林金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邱胜利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