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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胡开玲诉被告郭新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开玲,郭新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839号原告胡开玲,女,汉族。被告郭新虎(郭明豪),男,汉族。原告胡开玲诉被告郭新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玉慧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开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新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开玲诉称,被告先后借原告款4万元,经催要,被告一直未付。为此,诉讼来院。被告郭新虎未答辩,未到庭。原告胡开玲提交被告郭新虎书写的两张借条,用以证明被告郭新虎借其款4万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0日被告郭新虎借原告胡开玲款25000元。2012年9月17日被告郭新虎借原告款15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清偿。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郭新虎借原告胡开玲4万元款,有借条为据,足以认定。被告郭新虎应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求有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新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清偿欠原告胡开玲的借款人民币4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郭新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玉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明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