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执民字第3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与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高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3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负责人郑希武。被执行人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庆哲。被执行人中高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庆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高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丹溪三区香樟苑9幢1单元、10幢1单元和被执行人中高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多蓝水岸小区碧海苑7幢1单元2502室、14幢1单元1302室、14幢1单元2702室的房产,但一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334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龚振旺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