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5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高世明与被告王恩则、王世军、段清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世明,段清斌,王世军,王恩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195号原告高世明,男。被告段清斌,男。被告王世军,男。被告王恩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世明与被告王恩则、王世军、段清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世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世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全额退还原告高世明。(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利梅审 判 员 陆亚莉人民陪审员 程占堂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