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二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与哈尔滨万集源商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哈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哈民二民初字第51号原告哈尔滨哈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刘岩果,局长。委托代理人邓春杰。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刘祥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传辉,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宗福军,黑龙江嘉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哈尔滨哈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哈市国土局)与被告哈尔滨万集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集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哈市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邓春杰,被告万集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传辉、宗福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哈市国土局诉称:2002年,万集源公司以7980575.59元的价格受让取得了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河小区三街区占地面积30471.8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兴建万集源超级市场项目。因万集源公司以在建工程项目需要较多资金为由,向哈市国土局申请分期分批缓交土地出让金。2002年3月25日,哈市国土局与万集源公司签订了《哈尔滨市土地管理收费欠款合同书》,约定:万集源公司先交纳524377.44元,所剩余的欠款万集源公司于2002年6月还款1136598.15元,于2002年12月还款6319600元,并约定合同到期后,万集源公司如未能上缴所欠费用造成违约,万集源公司按每日万分之二向哈市国土局缴纳滞纳金。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万集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缴纳欠缴土地出让金的义务,为保护国家财产权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特依法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万集源公司支付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契税7456198.15元及滞纳金5419688.96元(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判令万集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万集源公司辩称:万集源公司对哈市国土局所主张的欠缴土地出让金数额、出让土地的面积及欠款金额没有异议,但万集源公司在取得土地之后,资金处于紧张状态,很多项目进行重建,项目的投入很多,在庭前也与哈市国土局多次沟通,争取取得和解可能性,故向法庭提交《和解申请书》,希望法庭给予时间,便于双方和解。哈市国土局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页)。证明:2001年12月30日,哈市国土局与万集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哈市国土局告将位于哈尔滨市太平区红河小区3街区,面积为30471.8平房米的土地出让给万集源公司使用,万集源公司应缴纳土地出让金681.96万元的客观事实。证据二、《申请报告》、《申请缓缴土地契税审批表》。证明:2002年2月28日、2002年3月15日,万集源公司分别以在建工程项目需较多资金,无力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及契税为由向哈市国土局、哈尔滨市财政局提出缓缴费用申请。证据三、哈证土转字(2002)场19号《关于哈尔滨万集源商业有限公司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复》(2页)。证明:2002年3月1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下达哈证土转字(2002)场19号《批复》,同意将位于太平区红河小区3街区30471.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万集源公司使用。证据四、哈尔滨哈市国土局《收费通知单回执》。证明:2002年3月22日、2002年3月25日,万集源公司分别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管理费524377.44元。证据五、哈尔滨市土地管理收费《欠款合同书》、《欠据》(3页)。证明:2002年3月25日,哈市国土局与万集源公司签订《欠款合同书》约定:万集源公司应向哈市国土局告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总计7980575.59元,万集源公司先交纳524377.44元,尚欠7456198.15元,应于2002年6月还款1136598.15元,于2002年12月还款6319600元,如万集源公司违约,应按每日万分之二,向哈市国土局缴纳滞纳金并出具了财务欠据。证据六、《哈尔滨日报》(2页)。证据:2014年12月3日,哈市国土局在哈尔滨日报刊登了《催缴土地出让金欠款通知书》,催缴包括万集源公司在内的企业支付欠缴土地出让金。经庭审质证,万集源公司对哈市国土局举示证据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内容均无异议。万集源公司在举证期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本院认证意见为:万集源公司对哈市国土局所举示六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和当庭陈述,以及对哈市国土局举示的证据认证,本院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2001年12月31日,哈市国土局与万集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第三条约定“哈市国土局以协议方式出让给万集源公司的宗地位于太平区红河小区三街区,面积30471.80平方米”;第四条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肆拾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七条约定“万集源公司同意按合同规定向哈市国土局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费(税)”;第八条约定“该宗土地的单价为每平方米746元,总额为2273.20万元。根据哈规土联字(0995)3号文件的规定。按地价评估总额的3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681.96万元”;第十一条约定“万集源公司同意以人民币向哈市国土局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2002年2月28日,万集源公司向哈市国土局提交《申请报告》,内容为“市土地局:由万集源公司投资兴建的万集源超级市场项目,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扶植下,工程进展较快。…该项目坐落在太平区红旗大街红河小区三街区,占地30471平方米,拟建设量贩店、精品名牌专柜、家电、药品超市、餐饮、宾馆于一体的综合市场,其功能、设施齐备,先期已投入资金2.3亿元人民币。量贩店已于2002年1月12日试营业。万集源公司现在还没有在银行贷款,所要在建的项目有一部分还没有完善。需续建、扩建工程尚需较多资金。企业在资金方面出现了困难。所欠土地出让金申请分期分批缓交。现在先交50万元,余欠请示在2002年年底之前陆续交齐。请土地局体察我公司现实情况,给予关照支持,先行发给土地使用证。3月4日,王文签署‘同意。先交50万元,余额拿出还款计划,年底前交齐’的意见”。2002年3月15日,万集源公司向哈尔滨市财政局提交《申请缓缴土地契税审批表》。同日,哈尔滨市财政局作出“同意万集源公司缓缴契税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2002年3月1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作出哈政土转字(2002)场19号《关于哈尔滨万集源商业有限公司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内容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将哈国用(2001)字第52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由哈尔滨市全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面积为30471.8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你公司使用。该宗地位于太平区红河小区3街区(具体位置详见附件)。二、该宗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权期限详见出让合同。三、经评估确认,该宗地标定地价为每平方米746元,地价总额为2273.20万元。根据哈规土联字(199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按地价总额的30%即681.96万元向政府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四、你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求使用土地,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如确需时,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五、根据黑土地计联字(1995)第47号文件规定,你单位应交纳土地管理费24377.44元。接文后十五日内,持本批复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持相关材料到地税部门完税”。2002年3月22日、3月25日,哈市国土局《收费通知单(回执)》记载“已收到万集源公司24377.44元土地管理费;500000元土地出让金”。2002年3月25日,哈市国土局与万集源公司签订《哈尔滨市土地管理收费欠款合同书》,双方主要约定“万集源公司应向哈市国土局交纳土地出让金681.96万元、土地管理费24377.44元、契税1136598.15元,总计7980575.59元。经领导批示同意,万集源公司先交524377.44元,欠交7456198.15元。其中欠交土地出让金631.96万元;契税1136598.15元。对所欠款项,万集源公司应出具财务欠据,依据以下计划按期偿还:2002年6月,还款金额1136598.15元;2002年12月,还款金额631.96万元。违约责任:1、合同到期后。万集源公司如未能上缴所欠费用造成违约,万集源公司应按每日万分之二向哈市国土局交纳滞纳金;2、合同到期后,万集源公司如未能上缴所欠费用造成违约,万集源公司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万集源公司出具财务欠据,金额为7456198.15元,系土地出让金、契税款。此后,万集源公司未按其与哈市国土局签订《哈尔滨市土地管理收费欠款合同书》的约定向哈市国土局还款。2014年12月3日,哈市国土局在《哈尔滨日报》上向包括万集源公司在内的20余家企业发出《催缴土地出让金欠款通知书》,内容为“请以上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哈市国土局补交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利息),逾期不交的,哈市国土局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上述《催缴欠款通知书》逾期后,哈市国土局于2015年5月18日具状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万集源公司支付欠缴的土地出让金7456198.15元,支付滞纳金5419688.96元(即:欠款金额6319600元,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03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共计4288天);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院认为:哈市国土局与万集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开始履行后,因万集源公司企业经营出现资金出现困难,哈市国土局依据万集源公司申请,从扶植企业发展的角度考虑报请市政府相关部门同意,与万集源公司签订《哈尔滨市土地管理收费欠款合同书》,该《欠款合同》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样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亦合法有效。《欠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万集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向哈市国土局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契税,未能信守承诺及时履约已构成违约。因此,哈市国土局请求判令万集源公司清偿拖欠的土地出让金6319600元和契税1136598.15元,并按双方约定滞纳金计算标准向哈市国土局支付土地出让金部分的滞纳金应予支持。诉讼中,万集源公司虽以承诺开庭后一个月内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本金,并与哈市国土局协商滞纳金的支付数额为由,向本院提交《庭外和解申请》,但至其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限届满,其并未履行承诺或与哈市国土局和解。万集源公司不能信守承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万集源公司应立即向哈市国土局清偿拖欠的土地出让金、契税,并支付滞纳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哈尔滨万集源商业有限公司立即清偿拖欠原告哈尔滨哈市国土局的土地出让金、契税合计人民币7456198.15元;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哈尔滨万集源商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哈尔滨哈市国土局支付拖欠土地出让金、契税的滞纳金人民币5419688.9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55.32元,由被告哈尔滨万集源商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凤云代理审判员 郑兴华人民陪审员 陈殿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春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