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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字第01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黄耀辉、邢晓瑞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黄耀辉,邢晓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126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责人:高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耀辉。被执行人邢晓瑞。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黄耀辉、邢晓瑞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特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黄耀辉、邢晓瑞未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黄耀辉、邢晓瑞再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提取黄耀辉在另案的房屋拍卖款507105.32元,其中包括执行费6942元,剩余500163.32元已退付给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126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