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少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燕某甲等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燕某甲,燕某乙,马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少民初字第96号原告张某甲,男,199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燕某甲,女,199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法定代理人燕某乙,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燕某甲之父。被告燕某乙,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燕某甲之父。被告马某甲,女,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燕某甲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燕某甲、燕某乙、马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艳敏审判员 张廷利审判员 李彦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衍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