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刑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朱立群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群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六刑二初字第26号被告人朱立群,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2014年5月14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经南京市公安局化学工业园区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20日因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由该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21日经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桂滨,江苏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鹿海林,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立群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上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立群及其辩护人王桂滨、鹿海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朱立群在担任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多元产业发展部投资室经理期间,利用参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的职务便利,虚构报销内容,模仿领导签名报销单据,共计骗取报销款人民币717172元。2014年5月4日,中共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掌握了被告人朱立群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后,将其带至该纪委接受调查。2014年5月14日,该纪委将案件移送至南京市公安局化学工业园区分局,该分局于当日将被告人朱立群传唤到案。被告人朱立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立群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另被告人具有坦白及部分退赃情节,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证实上述指控成立,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朱立群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报销清单明细表、银行对账单、报销清单、案件移送函、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被告人朱立群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未作辩解。被告人朱立群的辩护人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1、其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其家属已代为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币16万元;2、被告人朱立群供述的虚报数额与王某的辨认数额存在差距(但经法庭询问,辩护人未提出明确数额不实之处);3、被告人朱立群向南钢联纪委交代全案事实,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朱立群在担任南京南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多元产业发展部投资室经理期间,利用参与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职务便利,虚构报销内容,并模仿公司领导王某等人签名报销单据。涉案报销单据经朱立群和王某分别核对、辨认及笔迹鉴定,被告人朱立群骗取本单位共计现金人民币158046元(其中2014年9张虚报单据计93397元,2013年3张单据64649元)。2014年5月6日,中共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经内部举报,掌握了被告人朱立群涉嫌职务侵占罪的部分线索后,将其带至该纪委进行询问,其如实交代了从2011年至2014年3月间骗取本单位80余万元款项的情况。2014年5月14日,该纪委将案件移送至南京市公安局化学工业园区分局,该分局于当日立案并将被告人朱立群传唤到案。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朱立群之妻胡某某向南钢联纪委上缴退赔款人民币16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登记表、案件移送函,证实:2014年5月4日,中共南钢联纪委根据举报掌握了朱立群涉嫌职务侵占9万余元的事实后,将其带至纪委会议室谈话。2014年5月14日,中共南钢联纪委将案件转移给公安机关报案称南钢多元产业发展部投资室经理朱立群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假签名手段伪造报销单据计9笔共93397元。后公安机关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调查,并传唤被告人朱立群到案接受讯问。被告人朱立群于当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职务侵占事实。2、户籍资料、员工登记表、劳动合同书,证实:被告人朱立群的年龄等自然情况;2010年10月至案发间在南京南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外投资部(多元产业发展部)任科员、经理。3、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发情况。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张,证实:南京南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为2009年9月27日,公司地址在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卸甲甸,经营范围为钢铁产业的投资和资产管理等,法定代表人为杨某某等情况。5、朱立群报销清单明细表、报支清单(代记账凭证)、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银行业务回单,证实:朱立群虚假报销及开支明细情况。6、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多元产业发展部出具的《朱立群涉及的主要项目》,证实:朱立群参与的项目有鑫武海运项目、南京港项目、3#项目、沿江物流工业园项目、金茂公司钢铁深加工项目、连云港项目等,以及各项目开始和结束的时间。7、收条、中共南京钢铁联纪委出具的《关于朱立群退赔有关情况的说明》,证实:朱立群之妻胡某某已于2014年5月15日向南钢纪委代退赃款16万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时任南钢多元产业部主任工程师)证言,证实:多元产业部的主要职责是南钢的对外投资,该部门当时属其分管。朱立群当时是投资部的经理。对外投资报销流程是,出差招待费必须事先向领导请示,一般在1000元以下的费用,由投资部领导同意就可以了,事后所产生的费用由部领导签字报销即可。一般在1000元以上用于工作的费用,先请示部领导,然后再请示公司分管副总,同意后才能操作,事后所产生的费用才能报销。朱立群在多元产业部涉及的主要项目里,其参加并负责鑫武海运项目和南京港项目,朱立群在这两个项目中是项目经理。其还参加了印尼项目。其中:鑫武公司是南钢子公司,不存在招待费的问题;南京港项目在南钢宾馆招待几次,不可能产生高额费用。在这两个项目中,朱立群要签字必须要找王某。朱立群未参加印尼项目,他前期是去过印尼,但是为了矿山的项目,因未立项,他不可能产生费用。2、证人刘某甲(时任南钢多元产业部副部长)证言,证实:多元产业部主要负责南钢对外投资的一些项目。朱立群是从2011年从矿业组到多元产业部担任投资科科长。部门人员出差要首先提交申请单,经部门领导批准以后,才能出差,产生的费用才能报销。不可能出现先出差,再找领导报销费用的情况。不可能出现项目结束后再报销的情况,一般是实报实销。其参与并负责南钢的3#项目,朱立群也参与了。3#项目在南钢宾馆招待,产生的报销费用有限。印尼项目朱立群没有参加。单号分别为01305PN00033和01305PN00354的两张报销凭证不是其签的字。3、证人王某(时任南钢多元产业发展部部长)证言,证实:报销费用流程是出差招待费必须事先向领导请示,一般在2000元以下的费用,由其同意就可以了,事后所产生的费用由部领导签字报销即可。一般在2000元以上用于工作的费用,先向其请示,然后再请示公司分管副总,同意后才能操作,事后所产生的费用才能报销。其这里无事先招待或者出差再向领导汇报的情况。即使领导不在,也必须先电话请示,领导同意后方可招待或者出差,并报销相关费用。其这里也不会有因为工作关系请示领导后招待费用超标后领导不给报的情况,如果真的有人超标,只要是为工作合情合理的,领导都会帮他解决的。不存在项目结束后才报销的情况,都是发生费用后立即报销。3#项目是副部长刘某甲负责,朱立群也参加过。沿江物流工业园项目由其负责,朱立群也参加过,该项目地址在南钢公司附近,在南钢宾馆招待,故朱立群能产生的报销费用很少。这个项目结束后之前产生的费用就不能再报销。2014年没有钢材深加工项目,朱立群也就不可能参加。印尼项目朱立群根本没有参加。本地住宿的报销是假的,都是回家住的,吃饭定点在南钢宾馆,除此以外吃饭报销都是假的。2014年报销凭证中,报支单号分别为01401PN01532、01401PN00637、01403PN00176、01402PN00367、01402PN00768、01402PN00065、01401PN00632、01402PN00064、01403PN00182共9张报销凭证上面的字均非其本人签的,经核实,上列发票中的项目其未参与,亦未发生过相关招待内容,内容都是虚假的。在南钢财务部门调取的2011年度,朱立群所报销的全部28笔清单复印件上,共计20份是假报销,均非其本人签名;2012年度,朱立群所报销的全部45笔清单复印件上,共计27份是假报销,均非其本人签名;2013年度,所报销的全部63笔清单复印件上,共计45份是假报销,均非其本人签名。4、证人吴某证言,证实:其8年前在南钢开黑车时结识朱立群。朱立群经常携其在人文酒店、扬子宾馆、葛塘饭店吃饭并开发票报销。2014年2月12日,朱立群通过银行转账两笔各1万共2万元给其。5、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其四、五年前在夜总会上班时结识朱立群。其二人出去吃饭、购物时,一般是由他开发票,其很少去开。有时朱立群先让其购物并开发票,后找其报销。朱立群先后给其9万元。6、证人丁某证言,证实:其七八年前在六合开花店时与朱立群结识。其向朱立群提供过发票让他报销,发票抬头是南钢,内容一般是礼品、食品、服饰等,以便报销。其曾在大厂金年华金店买过两件珠宝,发票抬头是南钢。朱立群一共给其1—2万元报销发票的钱,帮其购物花了几千块钱。7、证人纪某(南钢财务处费用管理科科长)证言,证实:在2014年4月初,朱立群拿了2张报销单给前台会计审核,但是前台会计觉得报销单上的签名不太相同,便将报销单拿给其看。其看后亦有同感,便叫来朱立群补报告。后朱立群更换了2张报销单据,其仔细辨认笔迹后仍觉得可疑,便去找王某核实。王某看后称最近未批过这样的单据,让其把单据留给朱立群再了解一下。三、被告人朱立群的供述,证实:报销流程是首先跟部门领导申请,经过领导批准之后,方可出差、招待,产生费用后,正常填写报销单,找相关领导签字认可后,再经公司主要领导签字认可后,到财务室报销。如果是专项费用报销,可以不通过部门领导,直接找公司领导签字认可就能报销。项目结束后不能报销。其冒充领导在票据上签字产生的费用都是自己造成的,不是因为工作造成的。印尼钢厂项目其不应有报销。2014年至今的钢材深加工项目其一直参加。2011年在南钢报销的28笔中,经其核对共计15份总金额为66317元的报销凭证都是其冒充领导签字;2012年在南钢报销的45笔中,经其核对共计29份总金额为169644元的报销凭证都是其冒充领导签字;2013年在南钢报销的63笔中,经其核对共计43份总金额为411644元的报销凭证都是其冒充领导签字。其虚报现金主要用于和刘某乙、丁某、张某、吴某等人的交往。2004年4月份开始,其到南钢多元产业发展部投资室任经理,主要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公司和各部门领导交代的任务、外单位找上门来的投资项目。因为收入较之前大幅下降,心中落差在所难免,就想靠报销弄点钱花花。从2014年1月起,其伪造签名先后从公司报销了9次,具体情况如下:(1)报销凭证(报支单号01401PN01532),业务摘要为钢材深加工专项费用,日期为2014年1月21日,金额为8534元人民币。其业务摘要内容,杨某某、王某、陈某甲的签名均为其仿造的。其中,江苏西江映月餐厅报销发票、轩皇酒店、元祖食品、南京旺腾酒店管理公司、浦口小香港食品浦东加盟店食品发票、上海豫国旅游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票都是其个人消费的,与公司业务无关。(2)报销凭证(报支单号01401PN00637),业务摘要为印尼钢厂费用报销,日期为2014年1月13日,金额为8661元人民币。其业务摘要内容,杨某某、王某、陈某甲的签名均为其仿造的。其中浪琴湾咖啡店、云丰大酒店、南京徐州两汉食府、六合区金梦雅珠宝经营部三千元的珠宝发票、南京爱趣食品有限公司、鸿运鸿福大酒店、南京曙光国际大酒店、南京新富皮具经营部、南京华世博纪大酒店、南京顺舟服饰的餐饮、珠宝、食品等这些发票都是其个人消费的,与公司无关。(3)报销凭证(报支单号01403PN00176),业务摘要为钢材深加工专项费用,日期为2014年3月4日,金额为13601元人民币。其业务摘要内容及杨某某、王某、陈某甲的签名均为其仿造的。(4)报销凭证(报支单号01402PN00367),业务摘要为印尼钢厂费用报销,日期为2014年2月14日,金额为9797元人民币。其业务摘要内容及杨某某、王某、陈某甲的签名均为其仿造的。(5)报销凭证(报支单号01402PN0768),业务摘要为3#项目费用报销,日期为2014年2月21日,金额为9988元人民币。其业务摘要内容及杨某某、王某、陈某甲、张燕的签名均为其仿造的。(6)报销凭证(报支单号01402PN00065),业务摘要为钢材深加工专项费用,日期为2014年2月8日,金额为8967元人民币。其业务摘要内容及杨某某、王某、陈某甲、张燕的签名均为其仿造的。(7)报销凭证(报支单号01401PN0632),业务摘要为3#项目费用报销,日期为2014年1月13日,金额为13873元人民币。其业务摘要内容及杨某某、王某、陈某甲、张燕的签名均为其仿造的。其中,南京新纪元大酒店、南京老娘舅餐饮食品有限公司、南京黄埔大酒店、上海仟果公司、徐州人家饭店、金润发超市、苏果超市、浪琴湾咖啡店、六合金梦雅珠宝经营部、南京曙光国际大酒店等这些发票都是其个人消费的,与公司无关。(8)报销凭证(报支单号01402PN00064),业务摘要为日常差旅费用报销,日期为2014年2月8日,金额为9979元人民币。其业务摘要内容及杨某某、王某的签名均为其仿造的。(9)报销凭证(报支单号01403PN00182),业务摘要为日常差旅费用报销,日期为2014年3月4日,金额为9997元人民币。其业务摘要内容及杨某某、王某、陈某甲、张燕的签名均为其仿造的。综上,2014年1月至4月间,其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假手段伪造领导签名报销单据,共计9次,侵占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财产93397元。这9次是其今年虚报的,所以其记得比较清楚,还有很多次记不清了,大概总共侵占的应该有九十几万。四、鉴定意见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14年8月18日出具的宁公物鉴(文)字[2014]73号物证鉴定书,证实:南京市公安局化学工业园区分局选取了涉案的8张报销单据(单号分别为01310PN00548、01402PN00768、01402PN00065、01309PN00366、01401PN01532、01401PN00637、01401PN00632、01308PN00089)送检,鉴定意见为该8张需检签名与王某提供的本人样本笔迹均非同一人书写。本院认为:一、被告人朱立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所在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辩护意见。(1)关于犯罪数额认定。经查,经被告人朱立群及证人王某共同确认,在涉案报销单据中均被认定为虚假的数额共计717176.7元。但经笔迹鉴定,其中8张票据(共计114663元,其中2014年5张50014元,2013年3张64649元)被确认为假;其中9张2014年涉案票据(共计93397元,其中5张50014元经鉴定为假),因被告人朱立群未实际参与项目管理,该部分犯罪所得亦可予以认定。扣除重复部分,本院确认被告人朱立群职务侵占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158046元。上述其余票据,虽有被告人朱立群供认及经证人王某辨认共同确认为假,但因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在本案中暂不予认定。关于涉案其他票据,因被告人朱立群与证人辨认真假不一,不予认定。(2)关于被告人朱立群是否构成自首或坦白。经查,询问朱立群的中共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系朱立群所在单位南京南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的内部纪律部门,依法不具有侦办刑事案件的法定权限,被告人朱立群在接受该纪委询问后作如实供述,视为自动投案,其被该纪委移送至公安机关归案后作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3)关于酌情量刑情节。鉴于被告人家属已退还涉案赃款16万元,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立群无前科、劣迹,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朱立群的辩护人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均基本属实,予以采纳。本院为了保护公司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立群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没收财产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二、责令被告人朱立群向被害单位南京南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158046元。(该退赔款从被告人朱立群之妻胡某某代为退赔款人民币16万元中执行,余款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啸龙人民陪审员 牟新群人民陪审员 谷修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康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