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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4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建永诉被告崔东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永,崔东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986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永。被执行人崔东顺。李建永诉被告崔东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初字第8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告崔东顺于2015年7月12日前赔偿原告崔东顺车辆维修费、拆检费、估价费、营运损失费共计1500元。崔东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建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崔东顺名下银行存款1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照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