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杜秀英与王志瑶、李庆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秀英,王志瑶,李庆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2831号原告:杜秀英。委托代理人:冯家稳,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海军。被告:王志瑶。被告:李庆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责人:李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晓艳,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秀英诉被告王志瑶、李庆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大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秀英申请撤回对李庆余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杜秀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秀英撤回对被告李庆余的起诉。审判员 秦大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