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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与于寿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于寿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1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住所地荣成市文化东路119号。负责人:宋雪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鹏,该公司员工。被告:于寿波。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