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梁山县农村信用合联作与李同乐、郑素梅、程少红、李兆胜、李维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同乐,郑素梅,程少红,李兆胜,李维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梁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梁山县城水泊中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同,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同乐。被执行人:郑素梅。被执行人:程少红。被执行人:李兆胜。被执行人:李维领。本院在执行梁山县农村信用合联作申请执行李同乐、郑素梅、程少红、李兆胜、李维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109601元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李同乐、郑素梅、程少红、李兆胜、李维领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倪崇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