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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小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翟利焕与张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利焕,张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小字第1号原告翟利焕,女,汉族,26岁。委托代理人孙新,开封市州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嫣,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利焕诉被告张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利焕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志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慧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