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定行非审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符奇跃、周晶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符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行非审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郑兴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秦飞,张家界市永定区四都坪乡乡长。被执行人符某某,男,土家族,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四都坪乡。被执行人周某,女,土家族,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四都坪乡。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符某某、周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永定区征决(2014)X103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符某某、周某夫妇于2014年8月2日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四都坪乡骡子塔村违法生育第三个小孩,属违法多生育子女(第一个小孩)性质的违法生育。在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符某某、周某夫妇未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13日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列》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作出了永定区征决(2014)X1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符某某、周某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15360元,逾期不缴纳并自缴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4年10月17日送达符某某、周某夫妇。两被执行人既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永定区征决(2014)X103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定区征决(2014)X1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二、责令被执行人符某某、周某立即履行永定区征决(2014)X1030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执行人符某某、周某共同承担。审 判 员 秦 忠人民陪审员 周 擎人民陪审员 江自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邦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