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执恢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鹤山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站与秦德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山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站,秦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恢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站,住所地:鹤山市。被执行人秦德强,住鹤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山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站与被执行人秦德强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退还租赁房屋(卡位)给申请执行人,支付所欠租金2262.6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无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需要退还的租赁房屋因附着物未能处理,暂时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恢字第1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启全审 判 员 李耀荣代理审判员 林兆盈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任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