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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余太艳与罗志、贺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936号原告余太艳,女,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庄若霄,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志,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贺琦,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太艳与被告罗志、贺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太艳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余太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太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9元,由原告余太艳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剑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陶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