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宋金平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金平,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10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金平,又名宋金草,女,1974年2月2日生,汉族,原籍渑池县,现住渑池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刚,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上诉人宋金平因与被上诉人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宋金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经传票传唤,宋金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金平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宋金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琼审 判 员 李小敏代理审判员 焦玉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水漪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