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龙文渊与重庆市双桥中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1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龙文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双桥中学。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龙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姜道友,该中学校长。委托代理人:尹乐,重庆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彬,重庆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龙文渊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双桥中学(以下简称双桥中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龙文渊申请再审称:双桥中学以欺诈手段与龙文渊签订《重庆市公有住房出售(购买)合同书》,约定诉争房屋“住用满五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若该合同有效,双桥中学不许诉争房屋入市出售的行为也表明该校不履行合同约定。双桥中学的上述行为造成了龙文渊的损失,且龙文渊提出的双桥中学向其赔偿“住地2楼3卧大套房权证及家具设备等”的诉讼请求具体、明确,二审法院应支持该诉讼请求。龙文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经审查,龙文渊系双桥中学退休职工,其于1998年6月29日与双桥中学签订《重庆市公有住房出售(购买)合同书》,约定龙文渊自愿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协议规定,以评估的成本价向双桥中学购买该学校内的住房一套,并约定龙文渊“购买该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享有完全产权,住用满五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其后,龙文渊取得了合同约定的房屋的相关权属证书。2011年11月,龙文渊与案外人李德元签订了住房买卖合同,约定龙文渊将上述房屋出卖给李德元。因该住房属于学校内的房屋,根据重庆市房屋权属登记主管部门的规定,该房屋转让应当取得原产权单位的书面同意,而双桥中学不允许该房屋出售给校外人员,因此龙文渊未能履行其与李德元签订的住房买卖合同。龙文渊申请再审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诉争房屋“住用满五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双桥中学出卖给龙文渊的房屋不存在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形,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法律规定并不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此龙文渊的上述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龙文渊要求双桥中学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的问题。经审查,龙文渊在一审中提出要求双桥中学向其赔偿“住地2楼3卧大套房权证及家具设备等”的诉讼请求,并在一审庭审中称该诉讼请求中要求赔偿的是位于其居住地的房屋的房产证,房产证包含了房屋及家具设备在内,房屋的具体位置和面积以后和学校慢慢商量。本案中,龙文渊上述诉讼请求的赔偿内容为“2楼3卧大套房地权证及家具设备”,无具体的房屋地址以及家具设备的种类、数量等内容,故二审法院认定该诉讼请求因不明确而无法作出判决,进而不支持该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龙文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龙文渊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代理审判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