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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民一执加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耀伦与叶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伦,叶芬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执加字第11号申请人陈耀伦,男,住韶关市曲江区。被申请人叶芬英,女,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耀伦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叶芬英为(2013)韶曲法执字第599号案被执行人一案中,申请人陈耀伦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耀伦撤回起诉。审判长  廖新娇审判员  邓本东审判员  梁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世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