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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1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胡守敏与王道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守敏,王道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274-1号申请执行人:胡守敏。被执行人:王道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0066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王道所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道所在本院有诉讼赔偿款未领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道所在本院未领取的诉讼赔偿款人民币3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