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38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姚国卫、杨泽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3827号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8017453-7。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法定代表人张金禄,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贾玉伟,男,该联社观坝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小花,女,该联社法律事务部职工。被告姚国卫,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杨泽先,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受理了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姚国卫、杨泽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截止到2015年10月8日,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因原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提出缓、减、免缴纳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长 税新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