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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翀诉时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395号原告刘某某,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被告时某某,女,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雨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