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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晓刚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晓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焦审监一��执字第1224号罪犯王晓刚,男,198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嵩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吉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晓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3年2月17日起至2020年2月16日止。宣判后,2013年7月18日入监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王晓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晓刚于2006年8月20日,伙同他人预谋到洛阳市吉利区科技园盗窃,当晚,在吉利区科技园盗窃不锈钢管件27根,鉴定价值158930元。经审核,该犯犯罪时是主犯。罪犯王晓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4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晓刚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晓刚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晓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咏梅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靳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