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蓬北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姚纯付与蓬莱市小门家镇巨山氟石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纯付,蓬莱市小门家镇巨山氟石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北民初字第366号原告姚纯付,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现住枣庄市峄城区。委托代理人褚夫国,枣庄峄城泓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蓬莱市小门家镇巨山氟石矿,住所地蓬莱市小门家镇巨山沟村。负责人方胜基,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庆,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纯付与被告蓬莱市小门家镇巨山氟石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纯付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纯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纯付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静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舒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