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9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939号原告辛某某,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邱某某,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蒋祯莲人民陪审员 陈位华人民陪审员 陈协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明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