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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9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汪玉红与北京翰文兴业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此案无文书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玉红,北京翰文兴业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9054号申请执行人汪玉红,女,1987年3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翰文兴业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1幢13层1-1610。法定代表人崔新龙,总经理。汪玉红申请执行诉北京翰文兴业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西劳人仲(2015)第196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玉红以北京翰文兴业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翰文兴业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翰文兴业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翰文兴业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北京翰文兴业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翰文兴业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