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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二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祥记与安徽天源棉花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记,安徽天源棉花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二初字第00217号原告:李祥记(别名李东海),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安徽天源棉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公司经理。诉讼代表人: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宋鑫,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立群,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戴金煊,该所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记诉被告安徽天源棉花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祥记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祥记要求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记撤诉。案件受理费747元,减半收取373.5元,由原告李祥记负担。审 判 长  沈中于人民陪审员  周 静人民陪审员  刘庆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任爱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