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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商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潍坊盛辉玻璃有限公司与刘英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盛辉玻璃有限公司,刘英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商初字第744号原告潍坊盛辉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胜广,董事长。被告刘英君。本院受理原告潍坊盛辉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英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盛辉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3元,减半收取501.5元,财产保全费501元,合计100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长  王文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丽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