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蒋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490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女,汉族,住凤翔县柳林镇。被执行人蒋某某,男,汉族,住凤翔县柳林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137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范某某诉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由蒋某某支付给范某某抚养费4800元,2015年两学期支付给范某某教育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蒋某某身患多种疾病,其名下位于宝鸡市金台区某某路某某公司院的房产已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1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