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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何永露与被告马保兵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1182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保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贺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