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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申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陆荣与周宁、代丽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0000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代丽娟,女,生于1981年10月26日,汉族。被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王陆荣,男,生于1964年2月27日,汉族。原审被告周宁,男,生于1982年2月27日,汉族,。原审原告王陆荣诉原审被告周宁、代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5日,代丽娟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被告代丽娟申请再审称,被申请再审人王陆荣以周宁的三张借条将申请再审人告上了法庭,理由是此借款发生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但借条上并未写明借款的用途,现在借款人也不知去向,不能当面对质,不能仅凭被申请再审人的个人说辞下定论。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再审人在同一单位经常见面,被申请再审人从未向申请再审人提起过借款的事情。后经申请再审人多方打听了解,才知晓周宁在游戏机上赌博输了,这一点被申请再审人也是知道的。在申请再审人的多次追问下,周宁承认赌博,且在外的借款从几千元到十万左右不等,数额很庞大,这么多借款是不可能用于家庭开支的。申请再审人有自己的稳定收入,有能力养活自己,因此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014年2月26日16时左右,被申请再审人约见申请再审人在小区门口见面,当时申请再审人和弟弟亲眼所见三张借条分别载明:八万、一万、六千元,借款共计九万陆仟元,谁知到了法庭上,六千元的借条竟成了六万元,申请再审人从头至尾没参与过借款的事,同时借条上并未写明利息,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请求撤销原判,对被申请人之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被申请再审人王陆荣答辩称,三张借条及其本人与周宁的短信记录,均事实清楚的证实了借贷事实的存在,且短信记录中均涉及借款事实及数额,借款利息也是有法律依据的,这些证据在一审时都已提交法院。代丽娟虽口头上抵赖借款与自己无关,其实内心是认可借款与他自己有关的,理由如下:一是2013年11月,法院开庭前夕,代丽娟打电话给本人,请求本人撤销起诉,遭到本人拒绝,这一点可以调查本人的通话记录;二是2015年7月15日上午,代丽娟打电话给本人,电话中纠缠六万借条一事,并向本人请求,如果本人认可六万借条是六千元,将尽快给本人还款,卖房子还款也行,此举遭到本人拒绝,晚上18:40分,代丽娟给本人发来短信,短信中要跟本人约定还款方式。代丽娟的种种行为,都证实了她是知道借款的,因此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同时,当初本人以为此案能在一年内结案,故只申请了一年的利息,现在本案已超过一年,同时鉴于代丽娟这种态度,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利息按实际还款时间计算。经本院审查查明,申请再审人代丽娟与被申请人王陆荣及原审被告周宁均系陕西航空技术学院职工。周宁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于2013年6月14日向王陆荣借款80000元,于2013年6月21日向王陆荣借款60000元,又于2013年9月25日向王陆荣借款10000元。周宁三次借款均给王陆荣出具了借条,借款金额共计150000元整。代丽娟、周宁于2014年1月15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上述事实,有周宁向王陆荣出具的三张借条、代丽娟与王陆荣2015年7月14日短信记录一份,南郑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书、南郑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00291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载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申请再审人代丽娟与被告周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周宁向王陆荣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判决被告承担借款清偿责任,代丽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法有据。代丽娟向本院申请再审,但并未提出新的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事实证据,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二百条、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代丽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秀林审判员  刘永生审判员  高连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孟乔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