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雯莉与漳平市奇峰厂房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雯莉,漳平市奇峰厂房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659号申请执行人张雯莉,女,1978年3月17日出生,苗族,住漳平市。委托代理人陈懿乾,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漳平市奇峰厂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林海菜,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张雯莉与被执行人漳平市奇峰厂房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船舶、工商、国土、房产等财产登记情况,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位于漳平市东山别墅小区第36幢房产(已抵押给其它债权人)及漳平市东山别墅小区会所01、02房产、53#53-1#、58#58-8车库,上述房产均已委托评估、拍卖,本院还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闽F507**福建牌车一辆(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其它房产均被龙岩市中级人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以待被执行人的房产拍卖成交参与分配拍卖款为由,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另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上述房产,待处置被执行人房产后参与分配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房产拍卖成交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