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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术森与袁升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术森,袁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王术森。被执行人袁升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被执行人袁升林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利群路xxx号xxx幢xxx单元xxx室及位于青岛市开发区长江东路xxx号2栋xxx单元xxx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邱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