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术森与袁升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术森,袁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王术森。被执行人袁升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被执行人袁升林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利群路xxx号xxx幢xxx单元xxx室及位于青岛市开发区长江东路xxx号2栋xxx单元xxx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邱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