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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执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普惠农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解同广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解同广,李向荣,王长青,金燕,薛建筑,韦桂英,刘世波,安凤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264号申请执行人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普惠农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宫秀兰,董事长。被执行人解同广,男,生于1975年10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向荣(系解同广之妻),女,生于1978年2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王长青,男,生于1974年5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金燕(系王长青之妻),女,生于1974年6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薛建筑,男,生于1965年5月2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韦桂英(系薛建筑之妻),女,生于1961年9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刘世波,男,生于1952年3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安凤芸(系刘世波之妻),女,生于1962年1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普惠农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解同广、李向荣、王长青、金燕、薛建筑、韦桂英、刘世波、安凤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金燕自觉履行的部分欠款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可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章商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杨立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秀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