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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4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4-27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支行、林月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支行,林月华,林亚桂,林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474-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海沧村新大街6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9126936-3。法定代表人陈庆龙,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长城、郭松,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月华,女,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林亚桂,男,196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林国斌,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月华、林亚桂、林国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3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支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林月华、林亚桂、林国斌银行账户、汽车、房产等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名下均查无车辆、房产,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支行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