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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453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