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法民初字第03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德华与四川省宜宾市世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再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华,四川省宜宾市世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再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铜法民初字第03826号原告李德华,男,1957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四川省宜宾市世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青皮树街31号,组织机构代码20890626-6。法定代表人金世奇,总经理。被告杨再飞,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原告李德华与被告四川省宜宾市世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再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受理后,因被告四川省宜宾市世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依法中止审理。现依法由审判员郭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坤、人民陪审员雷杰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德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省宜宾市世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被告杨再飞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公告送达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德华诉称,2014年2月,四川省宜宾市世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下简称世兴公司)承包重庆三环高速公路铜梁至合川段项目路基工程1标段防护、排水剩余工程。2014年3月11日,世兴公司将该工程内部承包给杨再飞。杨再飞叫李德华组织民工在该工程从事劳务工作,李德华任班长。2014年4月,因杨再飞无钱发放民工工资,李德华即借钱垫发了民工工资222830元,杨再飞并出具欠条载明。后该款经多次催收,世兴公司及杨再飞给付了部分垫付款。现起诉,要求一、由世兴公司、杨再飞给付李德华垫付的民工工资112830元;二、诉讼费由世兴公司、杨再飞负担。被告世兴公司、杨再飞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世兴公司与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铜合高速公路工程项目部签订《分包合同》,约定由世兴公司承包重庆三环高速公路铜梁至合川段项目路基工程1标段防护、排水剩余工程。2014年3月11日,世兴公司与杨再飞就重庆三环高速公路铜梁至合川段项目路基工程1标段防护、排水剩余工程项目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主要约定世兴公司通过内部招标形式,由杨再飞作为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采用企业内部职工金额风险承包经营模式,杨再飞为承包责任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承包原则;杨再飞造成的所有债务及法律责任均由杨再飞承担,与世兴公司无关等内容。杨再飞承包该工程后,雇请李德华组织民工在该工程从事劳务工作。2014年4月13日,因杨再飞缺乏资金,李德华出资垫发了民工工资,杨再飞向李德华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李德华垫发铜合高速公路防护工程民工工资222830元。”。后经李德华催收,世兴公司及杨再飞给付了部分垫付款,余款112830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李德华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分包合同、内部承包协议书、欠条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李德华垫付民工工资后,世兴公司及杨再飞应当返还该垫付款。世兴公司、杨再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采信李德华在本案中的陈述。世兴公司与杨再飞在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杨再飞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杨再飞因承包工程形成的所有债务及法律责任均由杨再飞承担,与世兴公司无关等内容,其系世兴公司与杨再飞的内部约定,该约定只对世兴公司及杨再飞产生法律约束力,对外则无法律效力。因此对李德华要求世兴公司、杨再飞返还垫付的民工工资1128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省宜宾市世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再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德华垫付款1128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7元,由被告四川省宜宾市世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再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57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郭 平代理审判员 李 坤人民陪审员 雷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逯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