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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107号原告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平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英中,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 岗代理审判员  苑仲平人民陪审员  温许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任晓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