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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右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胜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胜利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右民初字第464号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法定代表人甄东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边铁良,公司营销部职工。被告胜利,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胜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胜利自愿达成了和解,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审判员 乌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刚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