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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大军诉被告襄城县王洛供销社、李纲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军,襄城县王洛供销社,李纲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616号原告:杨大军,男,1969年9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俊卿,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城县王洛供销社。住所地:襄城县王洛镇西村。负责人:徐占甫。委托代理人:刘要锋。委托代理人:冯新民。被告:李纲领,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建章,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大军诉被告襄城县王洛供销社、李纲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大军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大军撤回对被告襄城县王洛供销社、李纲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大军负担。审判长  牛君玲审判员  XX恩审判员  付子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