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民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俞晓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俞晓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1179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安。委托代理人:叶深红。被告:俞晓莲,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被告俞晓莲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斐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范梦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