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吴成章与林百合、黄桂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成章,林百合,黄桂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655号申请执行人吴成章,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百合,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黄桂玲,女,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成章与被执行人林百合、黄桂玲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成章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百合、黄桂玲支付欠款129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9日起按约定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代垫受理费1491元。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林百合在银行存款18565给申请执行人领取,尚欠110435元及利息未执行,现暂查无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