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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民申字第0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余小林与天津天雅海饺酒店、原审第三人吕洪祥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7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余小林,女,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天雅海饺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法定代表人赵文丽,经理。原审第三人吕洪祥,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再审申请人余小林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天雅海饺酒店、原审第三人吕洪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余小林申请再审称:一、对于天津天雅海饺酒店的法定代表人赵文丽与天津市智鸿工贸有限公司是否签订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的租赁合同,因天津天雅海饺酒店原法定代表人为吕洪祥,其法定代表人2013年7月变更为许义,2013年8月才变更为赵文丽,故该租赁合同是伪造的。天津天雅海饺酒店提交的产权单位的证据也是伪造的。二、赵文丽签订租赁协议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因签订以上租赁协议时,赵文丽还不是天津天雅海饺酒店的法定代表人。三、诉讼主体不对。我和案外人刘长革合伙,刘长革也一直实际经营,其应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天津天雅海饺酒店在原审的诉讼请求,一、二审判决诉讼费由天津天雅海饺酒店负担。天津天雅海饺酒店未提交答辩意见。吕洪祥答辩称:余小林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正确。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为天津第一热电厂所有。天津市智鸿工贸有限公司依照天津第一热电厂对其的委托事项与天津天雅海饺酒店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余小林以天津天雅海饺酒店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时间与协议不符为由主张以上房屋租赁协议为伪造,原审法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是正确的。原审法院认为余小林所主张天津天雅海饺酒店不是适格原告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无不当。经审查,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并无不妥。综上,余小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余小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志兰代理审判员  张松青代理审判员  赵 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祁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