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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3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彭忠郁诉罗晓明、张程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忠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3615号起诉人彭忠郁,女,生于1978年4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收到起诉人彭忠郁诉罗晓明、张程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诉状,起诉人彭忠郁诉称要求三被告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给原告造成的各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暂定为5867.50元。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损失,待你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伤残等级和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评定后予以确定,鉴定费根据实际支出予以确定。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起诉人彭忠郁要求本院委托相关机构作出鉴定后再确定具体赔偿金额的诉讼请求不具体明确,不具有可诉性,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彭忠郁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邓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