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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红安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叶兴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叶兴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叶兴远,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兴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耿光明审 判 员  吴恒全代理审判员  余军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彭胜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