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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某和贺某秋、王某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贺某也、王某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贺某也、王某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清山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秋也袜业的厂房,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查封期限为三年,(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查封秋也袜业公司的定型机、锅炉设备、气泵2个。执行员 :来立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 董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