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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城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周德付与孙国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付,孙国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周德付,市民。被告孙国健,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付与被告孙国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德付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德付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德付负担(原告已预交200元)。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沈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