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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兴化市兴东齿轮厂与刁兰粉、戴玉祥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兴东齿轮厂,刁兰粉,戴玉祥,戴露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兴化市兴东齿轮厂,住所地兴化市戴窑镇西沿河路68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和,职务经理。被告刁兰粉。被告戴玉祥。被告戴露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兴东齿轮厂诉被告刁兰粉、戴玉祥、戴露华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慧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俊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