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4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宋林武诉被告任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拟稿:份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4829号原告宋林武被告任孝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林武与被告任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林武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林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林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61元,减半收取930.5元,由原告宋林武承担。审 判 长 向 明人民陪审员 王桂枝人民陪审员 侯意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望春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